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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老总为揽工程行贿上百万获缓刑

时间:2024-06-11 23:36:13 文章作者:小编 点击:

  为承揽多个绿化工程项目,北京绿茵蓝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某向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副局长史贵升行贿179万余元。而为了感谢引见认识了“财神”及介绍工程,蒋某还向北京市园林绿化局森林公安局政委徐海峰行贿116万余元。市一中院一审以单位行贿罪判处绿茵蓝天公司罚金200万元,判处蒋某有期徒刑3年后,公司和蒋某均提出上诉。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市高院依法改判蒋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今年44岁的蒋某大专文化,是北京绿茵蓝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一审判决书载明,2008年至2014年间,绿茵蓝天公司及蒋某,向担任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副局长的史贵升(已判刑)提出请托,让其为该公司承揽多个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提供了帮助。为此,蒋某代表公司于2009年1月至2014年2月间,先后七次给予史贵升共计170万元、美元1.5万元,折合人民币共179万余元。

  此外,2010年至2014年间,绿茵蓝天公司及蒋某向担任北京市园林绿化局森林公安局政委的徐海峰(另案处理)提出请托,让其为公司承揽多个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提供了帮助。为此,蒋某代表公司于2009年1月至2014年11月间,先后9次给予徐海峰共计104万元、美元两万元,折合人民币共116万余元。

  2014年11月21日,办案机关在掌握蒋某向史贵升行贿30万元的基础上对其采取措施。后蒋某主动供述了其余犯罪事实。去年1月22日,检方对蒋某涉嫌单位行贿罪立案侦查。同日,对他取保候审。

  一审法院认为,绿茵蓝天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蒋某构成单位行贿罪。蒋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了单位行贿行为,对于该公司及蒋某可从轻处罚。故一审判处绿茵蓝天公司罚金200万元,判处蒋某有期徒刑3年。

  判决后,绿茵蓝天公司和蒋某均提出上诉。绿茵蓝天公司认为,一审判决对单位判处罚金数额过高。蒋某及其辩护人则认为,其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具有法定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希望改判缓刑。蒋某的辩护人还认为蒋某构成自首。

  市高院认为,一审判处罚金数额适当,对所提判处罚金数额过高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鉴于蒋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了单位行贿行为,自到案后直至二审期间一直如实供述,认罪、悔罪态度好,故依法适用缓刑。蒋某不属于自动投案,不构成自首。最终,市高院维持被告单位犯单位行贿罪的判决,改判蒋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徐海峰曾与蒋某是同事关系,两人常在一起吃饭、打球和玩牌。2008年,蒋某经徐海峰介绍认识了史贵升。与史贵升相识后,蒋某希望对方能在业务上予以关照。

  朝阳区政府准备建设郊野公园,由豆各庄乡负责组织实施金田公园项目。蒋某向史贵升提出,希望能从金田郊野公园绿化养护工程一期项目中分包部分工程。同年底,史贵升对豆各庄乡党委书记李某及张乡长说,希望绿茵蓝天公司从总承包公司分包部分工程。考虑到史贵升是市园林绿化局的领导,二人便同意了。此后,蒋某在总承包公司分包了六七百万元的工程。

  太阳宫郊野公园二期工程由朝阳区绿化隔离地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招投标。项目立项前,史贵升主动承诺,让蒋某承揽绿化项目,但要分包部分工程给八达岭林场和十三陵林场。同年3月,史贵升向太阳宫乡党委书记张某推荐了绿茵蓝天公司,并提出分包出一些工程。考虑到史贵升是上级领导且主管太阳宫公园项目,张某就没有推辞。此后,绿茵蓝天公司中标并分包了部分工程。

  房山区南水北调杜家坎大宁水库绿化项目被纳入全市平原造林重点项目,由北京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该项目的组织实施。同年2月,史贵升带队进行现场办公并讨论具体方案时,集体决定该项目先进场施工,后进行招投标程序。根据该办公室主任孙某的证言,由于单位不熟悉绿化工程,他提出请市园林绿化局确定施工单位。在史贵升的推荐下,绿茵蓝天公司得以进场施工并在招标时中标。

  此后,在史贵升的推荐和打招呼下,绿茵蓝天公司作为“资质强、实力强、业绩好”的施工单位,通过招投标程序,陆续承揽延庆县平原造林项目以及通州区东郊公园项目等多个绿化项目工程。

  为感谢史贵升,蒋某分7次向史贵升行贿,其中有4次是在春节前后。2009年春节期间,蒋某送给史贵升一张以他人名义办理的、存有30万元的银行卡。2011年至2014年春节期间,分别送给史贵升30万元现金。

  2011年秋,史贵升告诉蒋某,他有一副高尔夫球杆被偷了,蒋某便很快从账户里支取20万元,让他再买一副新球杆。2013年7月,蒋某陪着史贵升和徐海峰等七人去瑞士和土耳其考察园林建设。在瑞士,蒋某又悄悄塞给史贵升1.5万美元。

  据悉,史贵升于去年10月被市一中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除了收受蒋某的贿赂外,史贵升还于2014年5、6月间,为北京盛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在承揽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方面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法人代表向某给予的金条一根,价值26.1万元。

  据蒋某的供述,2010年,他打算承揽密云滨河森林公园绿化项目,请市园林绿化局森林公安局政委徐海峰帮忙联系相关领导。徐海峰在与密云县林业局局长王某吃饭时,把他推荐给了王某。王某答复,该项目由密云县园林绿化服务中心主管,可以帮他试一试。不过,绿茵蓝天公司参加招投标后,未通过资格预审。

  2011年,徐海峰告诉蒋某,王某可以把密云县京承高速三期绿化工程分一个标段给他承揽,让其联系负责该项目的人员。后绿茵蓝天公司中标一个标段。

  2013年春节前,徐海峰告诉蒋某,他在怀柔区检查森林防火时,听说怀柔区滨河森林公园绿化项目,把其公司推荐给了该区园林绿化局李局长。此后,李局长让蒋某联系怀柔区园林绿化局下属的绿化公司的负责人刘总,刘总同意蒋某公司总承包该项目。中标后,蒋某又将项目分包给5家公司,自己则承揽了400余万元的工程。

  同样出于感谢,蒋某先后9次向徐海峰行贿共116万余元。2009年春节前,他到徐海峰家拜年,“年货”中除了蔬菜等,还包括20万元现金。之后2011年至2014年每年春节期间,蒋某和徐海峰吃饭时,都会送上20万元。

  此外,蒋某还在徐海峰出国、打高尔夫球时送钱。2014年9月,徐海峰的女儿去爱尔兰留学,蒋某在机场给了她一个装有一万美元的信封。一旁的徐海峰也目睹了这个过程。

  蒋某感谢徐海峰除了因为二人关系很好,并感谢他介绍两个项目,还有一点令人玩味:“感谢他介绍认识了史贵升。”蒋某坦言,都是为了绿茵蓝天公司的利益。

  关键词:蒋某;缓刑;公司法人;绿茵;徐海峰;单位行贿罪;八达岭林场;公司中标;财神;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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